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茶叶科研、信息、生产、加工、贸易的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市茶叶生产、加工、科技含量和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出口创汇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茶叶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泰安市科协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本协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协调全市茶叶科研、种植、生产和流通,促进茶叶产业化经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多样化、优质化的要求,引导和推进全市茶叶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茶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茶叶生产加工中的情况和问题,制定茶叶技术政策和标准,提出全市茶叶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调查研究相关政策,供政府决策,指导全市茶叶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三) 反映茶农、企业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图,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协助政府和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法律、展览、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技术的代理等。 (四) 协调本行业的产、供、销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促进行业内部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形成规模优势、集团优势,推动茶叶产业化和与其他行业之间的横向联合。 (五) 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收集、整理国外茶叶生产、流通等方面的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资料,进行行情预测,帮助培训技术管理人才,为本行业服务。 (六) 研究推介有关茶叶生产至销售等多个环节的现代化革新措施,增加科技含量拓宽茶叶的综合利用,宣传茶文化,组织经验交流,新产品评比指导茶叶行业健康发展。 (七) 承接政府和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BR>(八)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制为纽带,推进产供销、农科教的有机结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大工程: 1、积极推进茶树良种工程,实现全市茶叶优质、高产、高效;2、认真抓好名优茶工程,进一步开拓市场;3、加强实施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有机茶工程,调整茶业结构,适应国内外市场新需求。同时,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组织实施有关有机茶叶的生产、科研和销售活动,弘扬泰山茶文化,促进茶叶消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 本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下列单位、组织、机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11111、在泰安市境内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 11112、在泰安市境内,与国际、国内茶叶产业相关的组织、机构、学会和协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1、从事茶叶国内、国际经济贸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人士、学者、研究工作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有志于推动泰安茶叶产业发展,在本行业和科学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和热爱茶叶产业,有研究或议事能力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要求本协会协调有关的经济贸易科研活动及解决会员之间的纠纷;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必要时承办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本协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无特殊情况,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BR>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四)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 决定变更、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届满按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和解聘协会顾问;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过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别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经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泰安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泰安市林业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泰安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泰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泰安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泰安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泰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