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
“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泰山茶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泰山茶”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绿茶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是“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山东省泰安市境内,地理坐标东经116°43′34"至117°39′32"、北纬35°41′33"至36°25′15"之间,海拔为200米至800米之间,具体包括泰山景区、泰山区、岱岳区、徂徕山林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的山地、丘陵地带。
该地域属于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寒暑适宜,光温同步,雨热同季。春季干燥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晴和气爽,冬季寒冷少雪。地域北部,中上寒武统和奥陶系石灰岩岩层向北倾斜,地下水在地形受切割处出露成泉,泉水甘冽,无色透明,含人体所需多种微量元素。本地域土壤为棕壤土,PH值在5.0—6.5之间,有机质含量高,微量元素含量丰富,非常适合茶树生长和营养物质的形成,优质的水源和土壤促使该地域所产茶树鲜叶中内含物质丰富,特别是对人体有益的铁元素含量最高达到390mg/kg。受地形、地貌影响,垂直的变化,地域的差异,形成了一些非常适合茶树生长的局部小气候区,如徂徕山前、柴汶河畔的高温小区,年均气温14℃以上,达到了亚热带标准。在3—10月份茶树生产发育期间,可有102亿千卡/公顷的能量供利用,加之本地域纬度高、春、秋季气温低、光照较弱,昼夜温差大,茶树新梢生长缓慢,营养物质积累多,夜间呼吸作用较弱,消耗的营养物质少,鲜叶中氨基酸的含量高(≥3.5%),酚氨比小于8.5%。本地域春季短暂、夏季长且炎热,平均太阳辐射总量为121.58千卡/平方厘米,全年平均≥0℃的积温4731℃,有效积温高,促使“泰山茶”的茶树鲜叶叶内含物质丰富,水浸出物≥40%、茶多酚≥30%,形成了适合北方人口感的“香高、味醇、杀口重、耐冲泡”的独特的“泰山茶”品质特点。
第六条 使用“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泰山茶”绿茶的特点为: 芽小叶厚外形粗壮、条索曲卷优美、白毫显露,色泽墨绿油润沉实、形如泰山劲松,冲泡后时茶叶始终沉于杯底,叶色由深变绿,舒展开来,仿佛一群美丽的少女翩翩起舞;香气栗香浓郁、回味甘醇爽口杀口重,耐冲泡程度高,叶底匀整嫩绿、汤色翠绿如雨后新竹。“泰山茶”绿茶理化指标为:水分≤6.0%、水浸出物≥38%、总灰分 ≤6.0%、碎末茶≤5.0%、粗纤维≤14.0%
第七条 使用“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必须使用“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内的茶树鲜叶加工。每批采摘茶鲜叶达到“嫩、匀、净、鲜”的要求;茶鲜叶采摘要求做到“三不采”(不采雨水叶、不采病虫芽叶、不采鱼叶),“四不带”(即不带老叶、不带老梗、不带杂物、不带夹蒂)。
“泰山茶”绿茶的工艺流程:1、鲜叶摊青,鲜叶采摘后及时用干净的容器运送到加工厂,用摊青机或摊青架进行摊青,鲜叶摊凉厚度≤5cm、时间4-6小时、鲜叶开始透发香气。2、杀头青,用滚筒杀青机进行杀青,温控仪的温度280°—390°,杀青时间1.0~2.0min,杀青叶要求杀透杀匀,以茶青叶外表失去光泽,手握柔软而不粘手,清香显露为适度。3、回潮,杀青叶及时用电风扇吹凉,使水分重新分布,时间20-40分钟。4、揉捻,把杀青后的合格鲜叶放到揉捻机的揉桶内,数量多少根据揉捻机的大小而定,一般放到离上口5厘米处为易。揉捻时必须按先轻揉再加压,再轻揉的次序进行,并按级别越高鲜叶的揉捻越轻,级别越低的鲜叶揉捻越重的原则进行。揉捻的时间:根据季节和级别的不同要灵活掌握,春秋茶需多揉、重揉,夏茶需轻揉,揉捻时间大约15至40分钟,使茶叶的条形均匀一致。5、解块,用解块机将粘结的揉捻叶解开。6、杀二青,用滚筒杀青机或用微波杀青机进行,杀青温度240°—320°,时间1.0~1.5min,杀青叶要求杀透杀匀。7、手工做型,用碧螺春烘焙机进行。茶叶初烘温度要求达到140度,每次大约每斗烘焙1—1.5斤。时间15-20分钟,把茶叶投入到烘笼中,边烘焙,边用用手做型,等茶叶成型并有刺手感时,下笼用风扇降温。8、复烘,用碧螺春烘焙机进行。烘焙的温度80°—100°,每次大约每斗烘焙2—4斤。根据情况,在烘焙期间要适当的进行翻动茶叶,有利于均衡失水成型,茶叶的含水量达到5%左右下笼。9、提香,用提香机进行。提香的温度一般控制在80—110°之间,提香时间一般控制在30- 90分钟。将烘干后的茶叶均匀的放在提香机内的烘笼上,将提香机的门关严,调整好温度和时间,通电加热。10、整理剔拣,将茶叶中的杂物、黄片、茶梗剔拣出去。
“泰山茶”绿茶工艺流程中独特的“高温杀头青”、“中温杀二青”、“重揉捻”和“提香”工艺是形成“泰山茶”绿茶“香高、味醇、杀口重”特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 “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15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 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 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对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的工作程序、管理办法进行建议或评议。
第十五条 “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泰山茶”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4、及时向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反馈“泰山茶”质量方面的信息、市场上以外地茶冒充“泰山茶”销售的信息以及消费者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质量反映。
第五章 “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是“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茶叶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与“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 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为保证“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许可,擅自在绿茶上使用与“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泰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章戳)
2018 年 1 月 5 日